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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運輸糾正案

  • 日期:91-04-16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尹委員士豪、呂委員溪木及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行政院、交通部、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經濟部案。案由為:「行政院未善盡監督責任,任令所屬交通部、內政部、勞工委員會、環境保護署、農業委員會與經濟部,疏於對危險物運輸之管理,復未能落實執行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危險物運輸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危險物品分類方式,亦未能確實釐清與律定,增加防災、救災事權統一之困難,並致各機關臨危紛亂,互推責任,而有延誤搶救時效之虞。又未能督促內政部對於國家公園、農業委員會對於重要漁產資源、環保署對於環境敏感區,劃定區域,據以禁止危險物運輸船通行,使得環境保育與危險物運輸安全,備受威脅;交通部未完成「運輸安全管理系統」與「監控機制」之建置,並未將歷年危險物運輸事故案例發生之原因與改進對策,列入「危險物品運輸專業人員訓練教材」中,致影響訓練成效。復對於「公安專家診斷團」提供之建議,亦未見持續追蹤,加以未強制危險物船舶運輸業者,備妥「物質安全資料表」,且迄未完成「海上交通安全資訊系統」之建置,以及未能督促所屬各港務局,齊一對於危險物運輸船,若遭恐怖攻擊之緊急應變方式,與齊備處理海上危險品運輸事故所需器材與設備,另未嚴格要求所屬航空站之地勤作業人員,嚴禁於值勤前或值勤時,從事飲酒等任何有礙精神與臨機判斷之行為。再者,其所屬鐵路管理局,則尚未建立危險物運輸列車通過平交道之安全,加強機制,亦未擴及至各路段全面實施行車前酒精測試,且對於業者自備之危險物灌車,缺乏檢查機制,復未能加強軌道施工之安全管理,以防止危險物運輸列車撞及軌道施工機具;內政部(警政署)制定之路邊攔檢檢查項目,流於形式,有縱容運輸業者虛應故事之訾,而其常年訓練教材之緊急聯絡事項,未見配合即時修正,影響緊急通報時效;勞工委員會未切實監督業者,執行「自動檢查」、「勤前教育」與「自護制度」,致危險物運輸車輛違規頻繁;又經濟部未能強化工業區內危險物運輸區域聯防(救災相互支援)機制,致有影響救災時效之虞。上開機關均顯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美國遭受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殷鑑不遠,而揆諸國內每日藉由公路、鐵路、航空及海上交通工具運輸之危險物運輸量,相當可觀,其作業若有不慎,該等危險物運輸工具,無異如四處流竄之不定時炸彈,恐造成難以彌補之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此可由歷年已發生之重大危險物運輸事故可悉,不僅造成民眾、員工、消防人員死傷,甚而嚴重阻滯交通,浪費社會及時間成本甚鉅,足資印證。然行政院、交通部、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等機關,對此涉及公共安全問題未能持續改善,與「零事故」、「零災害」目標,相距甚遠,致民眾生存環境,無法達安全無虞之境,尤以政府各部門,長期以消極事後檢討之五分鐘熱度,處理公共安全問題,當事件隨民眾記憶及新聞熱度之消退,又怠惰執行,更遑論引進新興具建設性之運輸科技及預防管理制度;如此處理問題之態度,何以要求國內各產業展現強大競爭力,而能與世界先進國家並駕齊驅。行政院自應督同所屬各部會痛定思痛,將運輸公共安全事故之預防,列為處處小心、時時注意、日日警覺之重點工作,上開諸多違失,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案糾正,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迅即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倘再因機關或公務員,因怠忽職務,致引發類似原因之運輸及公共安全事故,該院當深究並嚴懲失職人員,絕不寬貸。
  附糾正案全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