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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案

  • 日期:91-04-1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處理經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士林區住六之六地區都市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建築管理、下水道施設及獎勵自辦市地重劃等作業,涉有扭曲法令規定及權責不清、執法不嚴,有失政府立場等情。由該院函請台北市政府督促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本開發案各項行政措施涉有違失情形如下:
一、 都市計畫部分:
(一) 公園綠地面積比率,僅及全區面積的百分之五﹒四六,未達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所定最低標準,有所失當,應迅即全面檢討匡正。
(二) 台北市政府針對本地區未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定期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亦屬不當,允宜依法迅即辦理。
(三) 未尊重都市計畫委員會議決議,於水土保持計畫審議尚未通過前,即先行公布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顯有違失。
二、環評審查與水土保持計畫部分:
(一)環境影響說明書內,所附土石方計算,未包含建築基地整地部分,且與水土保持計畫書中所列數字,相差懸殊,原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嚴重失實。
(二) 本重劃區開發案,對於陽明山地區交通衝擊影響嚴重,惟環境影響說明書內,解決對策內容空泛,應詳加檢討改善,並切實訂定解決方案。
(三)住六之六地區開發單位,多次違法整地及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辦理各項工程,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工務局與建設局間權責不明,意見前後不一,顯失立場,均有未當。
(四) 重劃會多次違法施工整地,建設局與相關權責機關卻束手無策,坐令事態惡化,行事顯屬消極。
三、 建築管理與下水道施設部分:
(一) 台北市政府同意,重劃工程得免申領雜項執照,不無曲解法令,應迅即依法改正。
(二) 台北市政府核定本地區採各戶自設個別污水處理設施,將背離都市計畫整體開發之主旨,亦違反下水道法及原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承諾,顯屬不當,應立即匡正,並督促開發單位規劃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四、獎勵自辦重劃,缺乏標準作業程序,行政效率不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