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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台中市政府工務局案

  • 日期:91-04-1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台中市政府工務局案。案由為:台中市政府工務局未切實查明該局所核發之(八一)中工建建字第0七一五號建造執照,是否重複使用毗鄰(六0)中建都使字第二四九號使用執照之法定空地,即予勒令停工處分,且於勒令停工後,竟未予列管,致任其建造完成,復未積極妥適處理陳訴人申請使用執照相關事宜,一味拒絕勘驗及核發使用執照,核有違失。由該院函送請內政部轉促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台中市政府工務局既已核發(八一)中工建建字第0七一五號建造執照,在未切實查明該建造執照,是否確係法定空地重複使用之情形下,即予勒令停工處分,且於勒令停工後竟未予列管,致任其建造完成,均有未當。
二、 台中市政府工務局在無法證實(八一)中工建建字第0七一五號建造執照,究竟有無重複使用(六0)中建都使字第二四九號使用執照法定空地之情形下,復未依內政部營建署函釋,處理陳訴人申請使用執照相關事宜,一味拒絕勘驗及核發使用執照,均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