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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香加油站漏油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糾正案

  • 日期:91-05-0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桃園縣環境保護局案。案由為:「桃園縣環保局缺乏危機處理意識,於歷經轄內高銀化工、基力化工、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污染案件與中油公司燃料油管破裂污染蘆竹鄉等污染事件後,未記取教訓,對於民眾陳情『士香加油站漏油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案件,未能於第一時間迅速處理,且迄今仍未建立『土壤污染緊急處理標準作業程序』,亦未彙整歷年案例編印經驗手冊,藉以傳承處理經驗與技術,該局行事消極,貽誤處理時效,顯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重大公害案件之處理,首重時效掌握,尤應於第一時間蒐集污染證據,方能即時化解危機,減低災情。桃園縣於七十二年間曾爆發高銀化工與基力化工污染農田案,八十三年六月三日又爆發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案,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再度發生中油公司燃料油管破裂,致蘆竹鄉南興村土壤遭受嚴重污染等案,上開重大污染案例,殷鑒不遠,桃園縣環保局本應痛定思痛,除應彙整歷年案例編印經驗手冊,藉以傳承處理經驗與技術外,平日更應建立「土壤污染緊急處理標準作業程序」,配合緊急應變之演練,以利於事件發生時,各單位人員於同一時間,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有條不紊處理災情,方屬訓練有素之環保專業機關與現代化企業型政府預防公安事故應有之積極作為。
  糾正案復表示:桃園縣環保局未編印經驗手冊、未成立「重大公害事件緊急處理小組」及未建立「土壤污染緊急處理標準作業程序」致坐失危機處理先機,使得民眾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提出之陳情案,延宕至九十一年一月二日環保署介入後方獲得有計畫、有系統之處理,該局貽誤緊急處理時效,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