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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台中縣外埔鄉公所案

  • 日期:91-05-0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台中縣外埔鄉公所案。案由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台中縣外埔鄉公所設置堆肥處理廠,該署變更堆肥處理方式及擴大處理廠之規模,復未詳查計畫財務規劃之妥適性即率予補助,又未依規定查核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外埔鄉公所規劃時未妥善與地方溝通,造成國家資源閒置,復於該廠公營期間未建立操作營運資料,致延宕民營化作業時程,上開公營期間之產出量及成品品質均遠低於原規劃水準及未依相關規定覈實支用經費等,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指出:本案有關環保署補助台中縣外埔鄉公所辦理人員訓練、垃圾分類宣導、操作營運及公有民營轉移計畫等經費計一千六百餘萬元,核有補助經費支用未盡覈實情事如下:操作人員訓練費賸餘一、O四七、七一六元,未依環保署補助地方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第九條第九項:「計畫執行完畢,經費若有剩餘,應儘速於年度內繳還本署…」之規定辦理繳還;堆肥促銷推廣計畫五萬元及垃圾分類宣導計畫二十八萬元等,該公所以補助收入科目繳入鄉庫,並未辦理相關促銷推廣及分類宣導;操作營運費列支非屬補助用途之經費,如托兒所學童椅子及鞋櫃、垃圾場挖土機、垃圾車、垃圾機具維修費、托兒所安全設備檢修費、垃圾車補換胎費等,計一八九、三五O元;補助八十七年度操作營運費不足款五、三七三、三八五元部分,查該公所係以「以前年度收入」科目如數繳庫,而八十七年度該公所僅自行墊支三、五一六、二三O元,溢收補助款一、八五七、一五五元;機械維護保養等相關經費部分,列支有清潔隊車輛維護費十五萬元。雖該公所已將上述經費辦理減列、轉正或繳回公庫等改善措施,然其未依相關規定覈實支用經費乙節,實有不當,誠應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