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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李委員伸一、林委員秋山、趙委員昌平及謝委員慶輝等五人所提逾期放款糾正案

  • 日期:91-06-1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李委員伸一、林委員秋山、趙委員昌平及謝委員慶輝等五人所提糾正財政部案。案由為:「我國逾期放款定義過寬,不符國際標準,並衍生諸多弊端,主管機關亦未建立問題金融機構退場機制,各項處置措施實施標準,付之闕如,且長期以來,對於金融資訊之完整揭示制度之建立,態度消極且有偏差,又對於問題金融機構處理期程延宕,造成後續處理成本偏高,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指出:我國逾期放款定義中,應予列報逾放部分,包括放款本金超過約定清償期限三個月而未辦轉期或清償者、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未按期攤還逾六個月者、在前述兩款期間內,已向債權人追溯或處分擔保品者、本金未到期而利息已延滯六個月以上者。上開標準與國際標準相較,美國、日本、英國、德國等國,列為逾期放款之原則為「不論本金和利息,逾期三個月就列入」,而我國對「利息部分」逾期六個月才列入,較諸先進國家顯較寬鬆,而與泰國、馬來西亞相似。我國逾期放款定義,失之過寬,不符國際標準並衍生諸多壓低逾放之弊端,應依國際標準儘速修正,以減少業者刻意壓低逾放、隱瞞逾放真相之行為;而「應予觀察放款」性質,既與逾期放款相似,竟未與逾期放款併計,且未將個別銀行相關資訊充分揭示,以致未能呈現金融機構真實逾放情形,提供市場透明化資訊,發揮獎優汰劣之市場制裁機能,均核有未當。
  糾正案復表示:多年來問題金融機構相關弊端層出不窮,然而主管機關平時未能善盡監理責任,亦未能建立問題金融機構退場機制,各項處置措施及實施標準均付闕如,遇有問題,率由其他行庫承受,致令銀行經營者以及存款人,存有「倒了政府會救」之僥倖心態,顯有不當,允應積極研擬問題金融機構退場機制之整體法制架構,打破「銀行不倒神話」之迷思,尤應不輕易採行公營行庫概括承受問題金融機構之策略,避免重蹈日本「問題銀行國有化」之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