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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案

  • 日期:91-06-19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案。案由為:台北縣政府於辦理系爭新店市中央段九七五地號土地認定「現有巷道」時,未基於該土地是否符合「經歷年代久遠,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之過去事實」為前提要件,而擴張解釋整筆系爭土地,因具「未來規劃需求」之「都市計畫道路」功能,而逕認定寬達二十一公尺之系爭土地,均為「現有巷道」,顯有不當。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促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縣市主管機關在為「現有巷道」認定之行政處分時,其行政裁量自應以嚴謹客觀之相關要件為準據。且認定「現有巷道」,本應基於該土地「經歷年代久遠,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之過去事實」為前提要件,此與規劃「都市計畫道路」,係以滿足「現況與未來發展趨勢」為目標,顯有根本差異。本案,台北縣政府認定「現有巷道」之裁量,顯未基於系爭土地是否符合上開「經歷年代久遠,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之過去事實」為前提要件,而擴張解釋整筆系爭土地因具「未來規劃需求」之「都市計畫道路」功能,而逕認定寬達二十一公尺之系爭土地,均為「現有巷道」,該府之裁量,已非無商榷餘地。且按都市計畫法第八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劃設「道路用地」,其擬定及變更均須循該法程序辦理后,方得為之,並須配合辦理相關徵收補償作業,然如本案「現有巷道」之認定,依現行相關建築管理規則之規定內容,卻僅授權由縣市主管機關裁量,逕為核處即可,亦無相關徵收補償規劃,其難獲民眾信服,爭執不斷,實非無因。綜上,台北縣政府於認定本案系爭土地均為「現有巷道」,顯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