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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新竹縣政府案。

  • 日期:91-07-02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新竹縣政府案。案由為:新竹縣政府於七十八年至八十五年間,就位於都市計畫北二高工程用地徵收範圍內拆遷戶,發給其於非都市土地上重建房屋建築及使用執照,明顯違反行政院七十六年核定房屋重建案之規定,致衍生後續用地變更編定紛擾,確有重大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北二高工程拆遷戶林光土等十七人原有被拆除之房屋,僅其中二棟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內,得依上開重建案,於都市土地內重建房屋,其餘十五棟均位於都市計畫非農業區或保護區內,依上開重建案規定,本不得於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辦理重建。詎新竹縣政府工務局竟同意彼等分別於芎林鄉、關西鎮、竹北市及新埔鎮內,非都市土地辦理重建房屋,並予核發建築及使用執照。新竹縣政府既為該房屋重建案之實際執行機關及建築管理主管機關,其各級承辦人員對重建案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要難謂為不知;至於國工局核發之建物拆遷證明書上,縱未註明被拆建築物是否位於都市計畫土地,然該府於審核發照時,並非不能查對相關都市計畫及地籍資料,以明其土地類別及使用分區,何致造成誤發?顯見該府處事輕率粗疏,致發生本件重大違誤,衍生後續用地變更編定紛擾。陳訴人等認為:新竹縣政府誤發建築及使用執照,非可歸責於彼等拆遷戶,其房屋基地竟不獲核准變更為建築用地,致影響彼等辦理基地分割、移轉、建物登記及抵押貸款等財產處分權益,迭次提出陳情,迄今未能獲得解決,不僅造成民怨,各相關機關亦備感困擾,該府自難辭其咎,應予深切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