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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案

  • 日期:91-07-1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環境保護局、建設局、地政處、警察局、南港分局暨南港派出所、南港區公所等,依台北市廢土管理要點及台北市營建廢棄土管理要點,對南港經貿園區內廢土之查報、告發、處分及清除,均有法定職責,惟長時間相互推諉,迄大量廢棄物堆置、餘土成山。真相經媒體披露以後,馬市長嚴正指示:「追究相關單位失職人員責任,才能對全體台北市民有所交待」,惟追究結果,相關人員僅受輕微之行政懲處,相較於行政機關年度敘獎之額度及次數,顯不成比例,且調查結果,均指向公務員有長時間明顯不作為失職,已全然符合公務員懲戒要件,該府對該等失職人員之處置顯不適法。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台北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單位),長期延宕處理南港經貿園區遭傾倒廢土,輒認非屬自身業管範圍,相互推諉、公文往返長達六年,不惟嚴重破壞環境生態,造成龐大之清理費用負擔,且斲喪政府整體施政形象,相關人員核有嚴重不作為失職。
二、台北市政府相關人員不作為失職情節明確,惟未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而僅依「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內規懲處,洵有未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