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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詹委員益彰、柯委員明謀、李委員友吉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案

  • 日期:91-07-1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詹委員益彰、柯委員明謀、李委員友吉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中山分局、中正第一分局、南港分局、中正第二分局、大同分局部分不肖員警,擄妓勒贖,嚴重斲傷警譽及執法威信;另員警仍有未經報准(報備)私自越區或以俗稱「釣魚」方式辦案;又取締大陸賣淫女子,僅以謀取短線績效,未能積極偵辦向上追源,查緝效果不彰;辦理大陸女子來台對保手續及戶口查察註記工作,未能落實執行,致風化案件層出不窮,形成治安嚴重隱憂;此外,警察人員未經核備,擅自前往港澳大陸地區,顯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情形十分嚴重,均核有嚴重違失。由該院送請內政部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 據檢方偵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部分分局員警涉嫌擄妓勒贖,且涉案人員有相互勾結、擔任公關、庇縱應召業者之事實,嚴重影響警譽,內政部警政署除應澈底檢討,研提改善作為外,對涉案員警及各級主管與督察人員疏於監督考核之違失,均應嚴予懲處。
二、 員警調查案件或越區辦案之報准、報備作業未落實執行,所謂辦「私案」之情形,無法禁絕,因無紀錄可稽,致不肖員警有謀不法利益之機,內政部警政署應切實檢討改進。
三、 警察機關辦理大陸女子來台探親之對保手續,流於形式,對於大陸女子與被探視人及保證人間之真實關係,未予釐清,大陸女子來台後,未能依規定訪視抽查,以確實掌握其來台之行止,瞭解有無從事與來台目的不符或其他違法之行為,自此衍生諸多負面問題,亟待有關機關嚴肅正視,速謀解決。
四、 警察機關員警違規前往大陸或港澳地區,執法人員知法犯法,殊屬不當,內政部警政署應徹查懲處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