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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處理九十年省縣道公路天然災害坍塌土石方糾正案

  • 日期:91-07-16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呂委員溪木、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交通部暨所屬公路總局案。案由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就九十年省縣道公路天然災害坍塌土石方之處理,僅於工程契約『施工補充說明』草率規範『棄土場由承商自覓,如有違反環保規章及其他糾紛概由承商自行負責』,漠視『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有關稽查管制規定;該局復以土資場申設嚴苛費時,且合法土資場嚴重不足,致未積極規劃設置土資場,且未嚴格要求承商覓妥合法收容處理場所部分,經查與事實不符,另就坍塌土石方,是否適作資源再利用,前後說詞互為矛盾;又交通部前於本院中央機關巡察時,草率答復九十年坍塌土石方之總數量,復就公路總局函報經常性緊急搶修工程契約之『施工補充說明』,未切實審核,即率予同意備查,另就本案數量龐大之坍塌土石方,竟疏於督導考核,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公路總局各工程處就九十年坍塌土石方之處理,僅於與承商所訂工程契約之「施工補充說明」,草率規範「本工程廢土方處理之規定:棄土場由承商自覓,所有費用,均已包括在相關費用單價內,如有違反環保規章及其他糾紛,概由承商自行負責與本局無涉」,工程處既未積極辦理自設土資場,另就承商自覓之棄土場,復未做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之認定(承商自覓棄土資場,均無當地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明文件),除未建立運送土石方憑證制度,以作流向管制,且未要求承商,定期將土石方處理紀錄,送工程處及地方政府審查,該局草率執行坍塌土石方之處理,漠視「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有關規定,容任稽查管制機制蕩然無存,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