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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六)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案

  • 日期:91-08-06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六)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對中正二分局會計、出納業務審核、監督有欠落實。中正二分局出納人員久任其職,主管人員又未切實監督考核其操守及行為;薪資清冊審核作業草率、未盡嚴密;檔案管理不當,出納人員未依規定辦理交接;忽視內部控制機制之貫徹,致中正二分局出納人員毛美雲以作假帳吃空缺方式,溢領薪資達十餘年,經核均有違失。由該院送請內政部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未盡對所屬機關主計業務統合及監督責任,對所屬機關預算執行考核查報、會計檢查、決算之審核、監督等法定職務,顯未確切落實執行,洵有嚴重違失,亟應確實檢討改進。
二、 按機關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財務、出納、採購人員之操守及行為,並定期辦理職期輪調、職務輪換、貫徹休假代理等機制以防弊情,惟查本案該分局雇員毛美雲,自六十八年七月至九十年六月止,擔任出納工作長達二十二年,職務均未予輪調,熟知相關作業癥結,而主管人員又疏於切實監督考核其操守及行為,及時發覺異常,採取必要之措施,肇致毛員有詐取公款之機會,經核確有未當,允應確實檢討改進。
三、中正二分局並未依行政院所訂頒之事務管理規則及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等規定,責成出納人員(毛美雲)應逐月彙整員工人事費現金給與清冊正本備查,並保留一定期限供查核,肇致毛員恣意犯行,毀棄大部分清冊及資料,歷年新舊任到職相關主管人員,亦均未列冊移交,僅以口頭交付,便宜行事,交接流於形式,導致資料短缺,貽誤查處防弊先機,造成巨額公帑損失,違失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