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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國防及情報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六)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友吉所提:糾正連江縣政府、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案

  • 日期:91-08-06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國防及情報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六)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友吉所提:糾正連江縣政府、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案。案由為:連江縣政府於民國六十五年間辦理該縣北竿鄉等轄區土地總登記,未依土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期限,受理登記,復未本諸職責,積極監督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執行該府於八十七年間擬定之補辦總登記措施;又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執行上開補正措施,明知本案北竿鄉午沙段一一三地號土地存有權利爭執,已決定進行調處,而該筆土地亦尚未公告徵詢異議,卻仍逕行核准,將其移轉登記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均有違失。由該院送請內政部督飭其切實檢討改善見復。
案文中指出:
一、 土地總登記乃就尚未辦理登記之土地,於地籍測量完竣後,普遍施行之第一次登記,以確定一切土地權利關係之強制行為,因其攸關人民財產權益至鉅,故土地法第四十九條明定:「每一登記區接受登記聲請之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月。」俾便土地權利關係人有充裕時間聲請登記,惟查本案,揆諸連江縣政府上開公告受理登記期限僅一個月,顯與上開土地法規定不符,核有嚴重疏失。而上開疏失,迄至該院函請內政部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查復後始發現,足見該府辦理主管業務,顯失草率。
二、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執行前揭補正措施,明知本案北竿鄉午沙段一一三地號土地,存有權利爭執,已決定循前揭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進行調處,而本案土地亦尚未公告徵詢異議,該所卻仍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逕行核准本案土地以「買賣」原因移轉登記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顯與土地總登記之精神及土地法相關規定未合,更喪失其補正總登記瑕疵之真義,核有嚴重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