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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六)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詹委員益彰、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案

  • 日期:91-08-06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六)日通過並公布郭委員石吉、詹委員益彰、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案。案由為: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處理巡佐陳俊倫執行勤務用槍擊斃逃兵通緝犯江孟聰乙案,疏未循刑事機制,通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加以列管;分局員警於執行交通整理勤務時,是否攜槍應勤,認知不一,尚無統一規定可資遵循;另該分局文正派出所值班警員清點、交接槍彈不實;所長未詳查員警出入登記簿及值班人員交接登記簿之登記,即逕予核章;所長輪休時,勤務更動仍蓋用所長章,與事實不符,亦未通知勤務指揮中心等情,核均有違失。由該院送請內政部警政署轉飭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案文中指出:
一、 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組未循刑事體系機制,依規定將本案刑案通報單報告台中市警察局,層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列管,顯有疏誤之處。
二、 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執行交通整理勤務時,是否攜槍應勤,認知不一,尚無統一規定,可資遵循,核有違失。
三、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值班警員清點、交接槍彈不實;所長未詳查員警出入登記簿及值班人員交接登記簿之登記,即逕予核章;所長輪休時,勤務更動仍蓋用所長章,與事實不符,亦未通知勤務指揮中心,經核相關登錄、清點及職務代理之作為,輕忽草率,亟應切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