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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伶案業於日前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書

  • 日期:91-07-30

  針對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凌晨二時許,發生於嘉義市嘉年華大飯店大火,造成投宿旅客曾樹楚等十一人死亡案,被指為火首之東光電機行負責人謝美卿(已改名謝伶),因不服法院對其所為有期徒刑八月之判決,向監察院提出陳情。該案經監察院監察委員調查竣事,認歷審法院確有認事採證欠周,顯有判決違背法令之違誤,並經該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函請法務部轉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研究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該案業於日前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書。
  據謝伶陳訴: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等歷審法院,審理渠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未詳查事證,涉有違失。該案由該院康前委員寧祥調查後,認歷審法院確有認事採證欠周,對於告訴人曾樹鄂之證詞,是否與事實相符,未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對陳訴人所提有利於己之事證,不予採信,卻未於判決書內論明不予採信之理由,顯有判決違背法令之違誤。該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乃於本(九十一)年二月廿三日第四十八次會議審查通過,並影附調查意見,函請法務部轉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研究提起非常上訴見復。
  案經檢察總長研議結果,認歷審法院就關係被告有無過失責任之重大事證,原審疏未調查,又未於判決理由中,論述毋庸調查之理由,原判決自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之違法,顯於判決有所影響,且不利於被告,業於日前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