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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財政部案

  • 日期:91-08-0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財政部案。案由為:「財政部對台北市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現改為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理事會議紀錄長期未送該部核備,未善盡監督職責,致該理事會決議借支八十七年度強制汽車保險特別準備金,支付機車強制險之印寄投保通知書、繳款單及宣導費用等情,未能及時處理;復對保險公司未如期檢送相關報表,僅以電話催辦,顯欠積極;另對保險公司檢送之報表,未能切實查核,核有缺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指出:經查借支八十七年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之保險公司,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八十七年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表」,均未能於時限內報財政部,顯然違反保險人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原則第十條,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日起三個月內報財政部之規定,而該部表示:保險公司未於規定期限內報送資料,該法未定有相關規範部分,顯與該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不符,而僅以電話催辦之處理,顯欠積極。
  糾正案復表示: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公司、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檢送有關八十七年度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表,即敘及有關借支情事,財政部均以「存參」辦理,顯見財政部對於保險公司檢送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表」,未能確實查核,洵有疏失。另保險公會八十六、八十七及八十八年度理事會議紀錄均未報送該部,財政部為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任由產險公會理事會議紀錄長期未報送該部,肇致無法及時阻止保險公司借支情事,實有失監督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