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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財政部及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1-08-0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財政部及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本院前糾正財政部及台灣省菸酒公賣局針對米酒稅率調升,未採取配套措施,造成搶購囤積情事,應速謀對策因應,惟仍未有效改進,致盤商大量積存米酒,影響民眾權益。其中台灣省菸酒公賣局身為紅標米酒配銷政策之權責主管機關,然未建立危機管理機制,致應變不足,配銷措施變動頻仍,難收遏阻囤積米酒之效,又該局未落實執行配銷查核及查察工作,均有不當;財政部未善盡監督管理職責,亦有未當。」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指出:
一、該院於八十八年間糾正財政部及公賣局後,上揭單位所提之因應措施,未能切中時弊,致米酒囤積問題仍未解決,影響民眾權益,洵有不當。
二、公賣局雖明訂配銷查核機制及查察各零售商庫存米酒規定,然卻怠忽職責,未落實執行,致法令徒具形式,顯有違失,財政部未善盡監督之責,亦有未當。
三、公賣局所訂有台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卻形同具文,並未落實執行,致零售商無視法令規定,大量囤積米酒,公權力不彰,核有違失。
四、公賣局於八十八年三月及五月間,雖明訂嚴禁米酒獎配及依規查處超額配售規定,惟未能主動查察各地配銷處所違規配售米酒情形,並督導所屬切實依規辦理,復於該院調查時飾詞以辯,處事草率敷衍;財政部亦未積極督促該局依規查處,實有不當。
五、八十八年五月成立查緝米酒專案小組後,公賣局未依分工原則執行查察,財政部亦未切實督促該局訂定菸酒查緝規定,以為執行之準據,遲至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始訂定處理要點,核有未盡監督職責。
六、公賣局於八十八年六月間即訂有認定囤積米酒規範,卻以囤積行為認定非其主管權責,以圖卸責;財政部身為菸酒管理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督促公賣局,審慎研訂囤積米酒統一標準,致生疑義,顯有未當。
七、公賣局身為紅標米酒配銷政策之權責主管機關,其配銷措施變動頻仍,無法有效遏阻囤積米酒情形,足證該局處置失措,未能建立有效危機管理機制致應變不足,核有不當,財政部未予督導,亦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