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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議,本(二十一)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內政部、宜蘭縣政府及宜蘭縣羅東鎮公所案

  • 日期:91-08-21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議,本(二十一)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內政部、宜蘭縣政府及宜蘭縣羅東鎮公所案。案由為:羅東鎮公所徵收該鎮都市計畫公三用地,故違徵收計畫原定用途興建市民集會堂使用;宜蘭縣政府率予核發建造執照;內政部屢經民眾陳訴,迄未究明徵收程序及核發建造執照之適法性,肇致民怨,均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羅東鎮公所興建市民集會堂涉違反原定徵收計畫用途乙節,陳訴人屢向內政部陳訴在案,監察院並曾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函請內政部妥處見復,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該院復函詢該部處理情形,該部僅說明:業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函准宜蘭縣政府所報意見,即陳訴人申請收回土地已逾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之法定期限,不予發還土地,惟該部為中央地政與建築之主管機關,對於羅東鎮公所於訴願決定後,復於徵收土地上興建市民集會堂,是否違反徵收計畫用途使用及宜蘭縣政府核發建造執照之行政程序有否違誤之實體問題置而不論,怠未究明該等機關有無違失之處並予妥處,顯有未當。
糾正案文復指出下列違失:
一、 羅東鎮公所故違徵收計畫興建市民集會堂,宜蘭縣政府率以台灣省公園管理辦法規定,核發予建築執照,內政部未即時究明責任並依法妥處,均有違失。
二、 內政部對於本案台灣省政府另為照案徵收之處分,所為無須再依土地法規定踐行公告、通知及發放補償等徵收程序之函示,顯與該法徵收程序之規定意旨相違。
三、 本案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後,台灣省政府准宜蘭縣政府復查並為「仍應照案徵收」之處分,是否違背法令規定,內政部迄未詳實查復,肇致民怨,顯有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