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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四)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黃委員守高、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台北縣萬里鄉公所、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及台北縣政府案

  • 日期:91-09-0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四)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黃委員守高、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台北縣萬里鄉公所、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及台北縣政府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及台北縣政府,未善盡土地使用管制、環境污染稽查及申報資料勾稽、查核之責,任令轄內違法垃圾轉運站、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及地方環境保護執行機關,長期違規妄為;而台北縣萬里鄉公所現有清運負荷,顯未逾鄰近鄉、鎮、市公所,卻委託路西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運該轄區垃圾,洵欠缺必要性與急迫性;復明知轄內垃圾清運量每日未逾二十公噸,竟擅以三十公噸虛載於委外轉運計畫,並逕換算成公開招標之預算金額,與該公司簽署之合約,偽載該公司未經許可之清運機具,於招標規範中,亦擅自要求得標廠商之清除機具,於外觀上加註該所垃圾車之字樣,又無視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未報經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准,即擅自辦理委託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運該鄉廢棄物之公開招標事宜,嗣未重新辦理公開招標或報經台北縣政府核准,逕擅與該公司續簽署委外清運合約,顯有圖利不法之嫌;上開機關均顯有重大違失。」由該院函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指出:台北縣萬里鄉公所於委外清運長達七月餘期間,遲未依核備文件及該公所委外轉運計畫內容,將得標清除機構資料,送請台北縣環保局備查,惟該局卻未能及時督促該所補提是項資料,以即時發現該所委外清運車輛,漆成同該所垃圾車輛外觀,及合約虛載該公司非現行許可清運機具之違規情事,致該鄉公所涉嫌圖利路西亞公司,有可趁之機,復由調查可知該公所委外清運之理由與過程,存在諸多違失與謬誤,經該院卷查該局前開核備公文相關函稿後發現,萬里鄉公所函報該局公文所檢附之委外轉運計畫,除虛載該鄉垃圾產生量約二十五公噸至三十公噸之外,其他如基本之車輛及人員短缺現況、需求,及與該縣其他鄉、鎮、市之比較情形,均未作分析,顯無從審酌其必要性,惟該局除未能對該公所超估之垃圾量提出質疑外,亦未督請該所補正說明資料,詳加評估審核,即草率以稿代簽,陳報該局局長核批決行,函復同意該鄉委外計畫,確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