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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一)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黃委員武次、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

  • 日期:91-09-11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一)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黃委員武次、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案由為: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處理大陸女子陳秀維、許小雲兩人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該二女係主動向警方自首犯行,卻於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內載:係該分局警備隊員警當場查獲,且將該兩名大陸女子長期收容在該分局拘留所內,達五百八十五日之久,未移送內政部警政署大陸地區人民新竹處理中心收容,影響其權益;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該兩名大陸女子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未能正視該二人迄在新店警察分局拘留所收容之事實,自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長達十個月未曾進行,致案件延宕至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始行結案,並對新店警察分局三次來函請示:可否遣返該兩名女子,均置之不理,不予函覆;另該署對於檢察官承辦案件之進行,及逾期未結,未依法務部所頒規定予以稽催管考,致使該兩名大陸女子因所涉刑案稽延未結,而被長期收容於新店警察分局拘留所內,損及其人權,經核均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 大陸女子陳秀維、許小雲兩人,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陳、許二女係向警方自首犯行,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所屬新店分局(以下簡稱新店分局),卻於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台北地檢署)偵辦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內,載為係該分局警備隊員警當場查獲;且將該兩名大陸女子,長期收容在該分局拘留所內,達五百八十五日之久,未移送內政部警政署大陸地區人民新竹處理中心收容,損及人權,經核均有違失。
二、 台北地檢署偵辦大陸地區女子陳秀維、許小雲偽造文書等案件,未能正視該二被告迄在該新店分局拘留所收容之事實,自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長達十個月未曾進行,接續辦理,致案件延宕至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始行結案,並對該新店分局三次來函請示:可否遣返該兩名大陸女子,均置之不理,亦不予函覆;另台北地檢署對於檢察官承辦案件之進行及逾期未結,未依法務部所頒規定,對逾期未進行及逾期未結案件,按月稽催列管,致該兩名大陸女子因所涉刑案稽延未結,而被長期收容於該新店分局拘留所內,損及人權,經核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