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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及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案

  • 日期:91-09-17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及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案。案由為:「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辦理『第二條清水輸水幹線民族東路段潛盾工程』第三次變更設計新增項目單價第三次議價,作業程序疏漏、草率核定底價,造成國庫損失。該處亦未確實執行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事項,核有違失;台北市政府及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均未建構工程採購議價稽核機制,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對於該工程二次停工及四次變更設計,未能掌握工期及檢討責任歸屬,又損鄰事件造成民怨,卻未依規定,成立公共工程施工損害緊急處理小組,亦有疏失。」由該院函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核定「第二條清水輸水幹線民族東路段潛盾工程」第三次變更設計修正合約總價之十七項新增項目,預算為新台幣五八、四九五、六六六元,工程總隊復於八十八年三月十日、五月三日與承商辦理第一次、第二次議價,其議價前底價,均經工程總隊稽核小組會議決議:修正為五二、九五六、五○○元,前二次議價,因台北市政府及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參與會核底價,最後均採用台北市政府之核定底價四九、五七四、一七六元。承商第一次議價,由五千八百六十五萬餘元,減價至五千六百萬元,第二次議價,由五千六百萬元減價至五千二百萬元,惟均高於底價而議價未成。工程總隊於同年七月十四日第三次議價前,底價訂定並未經工程總隊稽核小組審議,台北市政府及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亦未參與會核底價,在其議價內容及項目均未變更下,承商第三次議價時,以五千九百三十四萬元報價,最後竟以五千八百萬元完成議價,明顯高於第二次議價時,承商同意減價之五千二百萬元,其間價差高達六百萬元。本案調查期間,前總隊長張順興一再申辯,因承辦人員未檢附前次議價紀錄,以致造成失誤,惟查其明知以往均由稽核小組實質審查並建議底價,本件卻以去尾數之方式,核定底價,而未注意前二次議價之情形,造成國庫損失,顯然草率懈怠,應負過失之責任。
  糾正案文並表示: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對於「第二條清水輸水幹線民族東路段潛盾工程」,歷經二次停工及四次變更設計,卻未能有效掌握工期及確實檢討變更設計之責任歸屬;又該工程發生損鄰事件,造成民怨,卻未及時依規定成立公共工程施工損害緊急處理小組及專案辦理變更設計,均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