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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頭份鎮公所案

  • 日期:91-09-18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頭份鎮公所案。案由為:苗栗縣政府、頭份鎮公所辦理苗栗縣頭份鎮上興里公墓駁坎及路面拓寬工程,未確實查明既成道路用地界址,即草率發包施工,致占用私有土地,導致民怨,事後再編列預算執行拆除,造成雙重浪費公帑。另苗栗縣政府未善盡檔卷保管之責,遺失原核發寶恩納骨塔建造執照原卷資料;迄未依與陳訴人協議內容,完成非法拓寬道路拆除暨原擋土牆復舊作業,均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案文中指出:
一、 苗栗縣政府、頭份鎮公所,未確實查明既成道路用地界址,即草率發包施工,致占用私有土地,導致民怨;事後再編列預算執行拆除,造成雙重浪費公帑,洵有違失。
二、 苗栗縣政府迄未依與陳訴人協議內容,完成非法拓寬道路拆除暨原擋土牆復舊作業,核有未洽;該府如仍認本案法院假處分尚未撤銷,無法順利執行復舊工程,亦應依法查明並妥處,不得以此卸免責任。
三、 苗栗縣政府未善盡檔卷保管之責,遺失原核發寶恩納骨塔建造執照原卷資料,致陳訴人指陳,該納骨塔建築面積及建築高度涉有不實等情,猶待查明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