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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尹委員士豪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案

  • 日期:91-09-18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尹委員士豪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未積極處理該市萬華區德昌公教住宅開放空間違法變更使用案,該府國宅處及住福會,未及時阻止該等違規行為,率爾同意配合辦理;該府工務局接獲檢舉後,亦未及時加以制止;以上各單位間互相推諉,損及政府形象,均有未當;該府工務局對德昌公教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德昌管委會)所為之罰鍰處分,經該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後,未及時檢討相關法令規定,另謀適法之處分,延宕本案處理時效,亦有疏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案文中指出:
一、 台北市政府未依法積極處理德昌管委會違法變更系爭開放空間案。該府國宅處係本案設計人及監造人,明知系爭開放空間,經建管處審查及核發建照在案,非依程序不得變更,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製作之會勘紀錄,竟未予明示;該府住福會為本案主辦單位,對於國宅處前揭會勘紀錄,亦未查究,率爾同意支應經費,致德昌管委會誤認其違法行為,係經市府同意,未盡輔導及督促德昌管委會,妥為管理、維護系爭開放空間之責;該府工務局係開放空間之主管機關,亦未能本諸權責,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系爭開放空間,責成管理人依法改善,或依相關法令處置;以上各單位間互相推諉,公文往返延宕,未能及時制止該等違規行為,損及政府形象,均有疏失。
二、 本案德昌管委會確係違法變更系爭開放空間,並供停車使用,市府工務局對該管委會處以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之處分,雖經該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原處分適用法律有欠允洽,而予撤銷,惟該局卻未針對該訴願決定,適時依據相關法令另謀適法之處分,僅以函文勸導,未能嚇阻違法使用情事,致延宕本案處理時效,亦有未當。
案文並指出:
市府應檢討,並周延開放空間管理之相關法令,該府工務局對於開放空間場所,並應加強稽查列管,杜絕開放空間違法變更使用,期落實開放空間設置之美意;更應積極依法處理本開放空間違規使用案,避免類似惡例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