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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一)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黃委員勤鎮、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行政院衛生署、澎湖縣政府案

  • 日期:91-10-01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一)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黃委員勤鎮、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行政院衛生署、澎湖縣政府案。案由為:澎湖縣政府辦理救護直升機後送計畫,未確保合約二十四小時待命要求,率予核准德安航空有限公司所派駐澎湖直升機,回台維修;行政院衛生署怠於依法制定「緊急醫療救護實施計畫」暨「救護直升機管理辦法」,均涉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案文中指出:
一、 澎湖縣政府受理德安航空澎湖駐機,回台進場維修行政流程,該公司於三月十一日提出申請,但該府並未嚴謹審查,在無任何可行之替代方案下,同日即予同意,函覆該公司依合約執行並向行政院衛生署核備,其處理過程,對落實合約,及建議書規定之要求,均未切實審慎審查監督,徒使計畫形同具文,迨實際狀況發生時,無法立即執行合約任務,顯有疏失,應即檢討導正。
二、 行政院衛生署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怠於依法制定「緊急醫療救護實施計畫」暨「救護直升機管理辦法」,致緊急醫療救護空中運送,迄乏法源基礎,顯有怠失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