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一)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基隆市政府、內政部營建署案

  • 日期:91-10-01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一)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基隆市政府、內政部營建署案。案由為:基隆市政府於西定河上游截流工程未完工前,即於中、下游河道,施作高架道路基樁及橋墩工程,佔用河道,影響排水,且於防汛期,復未能有效監督施工承商,切實依施工計畫施作、保持河道淨空、防範洪水溢淹,放任承商將施工構台及機具,放置河道中,阻斷水流,肇致溢淹災情;內政部營建署辦理西定河上游截流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作業均有不當,致多次停工及變更設計,工程延宕逾三年,民怨不斷,延誤地方政府交通建設,並貶損工程機關專業形象,均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案文中指出:
一、 基隆市政府未依高架工程規劃設計時,對西定河所為之水理分析,於上游截流工程未完工前,逕將高架工程發包施工,於河道中、下游施作高架道路基樁及橋墩,復未能有效監督施工承商,切實依施工計畫施作、保持河道淨空、防範汛期洪水溢淹,放任承商將施工構台及機具,留置河道之中,阻斷排水斷面,肇致遭逢驟雨時,河水宣洩不及,實為造成此次嚴重淹水災情之主要原因,基隆市政府對此難辭其咎,核有違失。
二、 內政部營建署於本案截流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對影響施工進度最劇之工程用地使用權之取得,僅憑與建商協調時之協議,拘束力不足,顯然有欠確實,加以對截流隧道沿線可能之環境變遷,未能確實掌握,妥善安排施工順序,造成日後施工困難,自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