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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濫採土石遺留坑洞案糾正桃園縣政府

  • 日期:91-10-02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案。案由為:「桃園縣政府長期漠視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未能善盡職責,遏止轄內盜濫採土石於前,嗣經本院調查糾正後,猶任令盜濫採土石所遺留之坑洞持續存在而未依法積極善後,且審理民眾申請回填坑洞,案之過程,亦多所違誤,嚴重損及政府形象與民眾權益,確有違失。」由該院函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桃園縣觀音鄉尚存之二十三個坑洞,面積達十八餘公頃,分屬大潭段塘尾及大潭小段近二百筆地號土地,除少數為西部濱海公路交通用地外,餘多屬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八十四年五月間,桃園縣政府曾派員會同觀音鄉公所檢查,以違反編定使用之事實,依區域計劃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函飭黃國輝等六名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恢復土地原狀,惟屆期仍未恢復原狀。迨至八十五年五月間,龜山鄉塔寮坑山區,因濫採土石所形成之坑洞峭壁嚴重崩塌,造成戲水民眾十人死亡之慘劇後,桃園縣政府始驚覺,責飭所屬建設局、工務局、警察局、農業局及地政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針對該縣龜山、大園、觀音等鄉遭盜濫採土石,變更地形,造成公共危險地區,實施調查及會勘,並研擬「設置警告標誌或圍籬」、「設置巡邏箱」及「代執行回填坑洞」等多項緊急處理措施;然迄今六年餘,上開坑洞猶存,且已積水成潭,桃園縣政府卻僅消極於現場豎立警告標誌牌,且遲至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始公告實施「桃園縣處理濫採土石遺留坑洞回填作業要點」,被動俟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回填申請。桃園縣政府長期漠視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未能善盡職責,遏止轄內盜濫採土石於前,事後發生採石坑洞峭壁崩塌,民眾死亡慘劇,且經該院調查糾正後,猶不知警惕自省,任令觀音、大園、龜山等鄉坑洞持續存在而未依法積極善後,嚴重損及政府形象與公信,確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