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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未依法查察林地砍伐作業遭糾正案

  • 日期:91-10-02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屏東縣政府案。案由為:「屏東縣政府未依法查察林地砍伐作業,應否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即草率擅予核發採運許可證,對於轄內大漢林道引火整地之核准程序,亦失之草率;復於本案經媒體揭露近一個月及迨本院進行調查後,該府始至現場勘查,與森林法相關規定有違,洵未依法行政,行事消極怠慢。」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據報載,屏東縣保力林場、大漢林道等地,有次生林、相思樹林悉數遭砍除,林農取得政府核可後,即放火燒山整地,補充土地養份,再種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之樹種小苗,以領取政府造林獎勵金,農政單位涉有管理上之缺失。全民造林運動,爰屬因應土石流災害之時代產物,揆諸其意涵,與衍生之營林政策,可窺知其雖有保存主義之精神內涵,而實質卻採偏重保護主義之營林作法,與民間保育團體之讓其自然發展之偏保存主義訴求,容有理念之差距;有感於對全民造林運動之反對與批評聲浪,屏東縣政府既為該政策執行之主管機關,允應有嚴謹之審核把關機制,以捍衛自身政策之正當性。惟攸關該運動成敗關鍵之林地砍伐及引火整地之相關許可作業,卻存有諸多疏漏不足之處,欠缺周延配套審核機制,致其空有核准之名,而無審核之實,不無招致詬病及衍生弊端之虞,實難化解外界疑慮,並平息紛議,屏東縣政府洵有重大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本案屏東縣保力林場附近林地,遭砍伐地點,係坐落於該府農業局代管該縣車城鄉保力段竹社小段三八二、三八三地號,屬山坡地範圍,由設籍該鄉溫泉村溫泉路一五五號之林農林啟川先生承租之國有出租造林地,前述二筆地號林地核准皆伐面積,分別為四‧九三二一公頃及四‧九八二○公頃,均逾四公頃,已然符合前開認定標準規定,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規模,然迨該院調查後,屏東縣政府始知悉該砍伐作業,應辦而未辦環境影響評估,該府未建置審核配套機制,對森林區域開發行為依法把關,諸如先會辦環保單位或採聯合會審方式,以查明前述林地砍伐規模,是否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即草率擅予核發採運許可證,與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有違,洵有重大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