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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銀行爆發擠兌案糾正財政部

  • 日期:91-10-02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財政部案。案由為:「中興銀行爆發擠兌前,金檢單位已查覺弊端,惟財政部未能及時積極有效因應,致事態擴大;且配套措施及法令遲未完備,造成後續處理成本日益增加,核有違失,均待檢討改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因媒體披露財政部對中興銀行專案檢查發現該行有違規貸放之情事,引發該行存款大量流失,流動準備嚴重不足,財政部爰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為監管人監管該銀行。惟該銀行因資本嚴重不足已無法獨立繼續經營,該部即採取進一步處理措施,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依法接管中興銀行,啟動金融重建基金機制處理,並延長對該銀行之接管期間至今。經該院調查結果,財政部在介入及處理中興銀行之過程中,確有下列違失:
一、財政部對中興銀行總行辦理一般檢查,自檢查結束後至提出報告,期間相隔七個多月,效率明顯不佳,有待改善。
二、中興銀行爆發擠兌前,金檢單位已查覺其弊端,惟財政部未採取積極措施,有效遏阻不法,預防金融危機發生,致弊端持續擴大,顯有不當。
三、財政部自責令存保公司監(接)管中興銀行迄今已二年餘,惟在制度、運作等層面,未能策定妥適,配套措施及法令亦遲未完備,致後續處理成本日益增加,且仍無法有效解決,應予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