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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辦理一○六乙線石碇至坪林段第三、四及五期拓寬改善工程,涉有違失,交通部亦監督不周案

  • 日期:91-10-15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交通部及所屬公路總局案。案由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一○六乙線石碇至坪林段第三、四及五期拓寬改善工程,於水土保持計畫尚未委辦及獲核可情況下,逕行辦理招標發包,核與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不符;該局復於各期改善工程之委託測量設計及水土保持計畫書撰寫,均未確依『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第十八點之規定辦理;並於用地徵收及變更程序均未辦竣,即逕予發包並衍生廠商解約求償爭議,又第三、四期改善工程重覆委辦『9K+100~9K+300』路段之測量設計,且第四期改善工程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欠缺效能;另交通部路政司就本案工程之興建目的、重要性、急迫性及監督執行成效等問題,竟均無所悉,顯未恪盡上級機關之監督權責,均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四款(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其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其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可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之規定甚明,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修建公路、其他道路之開發行為時,為作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期保育水土資源並確保工程品質,依法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並俟計畫獲核可後,始得進行開發行為。公路總局於各期改善工程水土保持計畫,尚未委辦及獲核可情況下,即逕行辦理各期改善工程之招標發包並動工,顯有違失。
糾正案復表示:公路總局於本案辦理過程,於用地徵收及變更程序,均尚未辦竣前,即率爾逕予辦理工程招標發包;復於第三、四期改善工程,重覆委辦「9K+100~9K+300」路段之測量設計;本案第三及四期改善工程進度,嚴重落後,且第五期改善工程,復囿於用地變更問題無法突破,致與承商解約並衍生求償爭議,公路總局目前僅能就舊有路面,作修復補強,無法拓寬;惟交通部為上級監督機關,就本案之興建目的、重要性、急迫性及監督執行成效等,竟均毫無所悉,顯未恪盡其監督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