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黃委員勤鎮、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及台中市警察局案。案由為:「台灣鐵路管理局自強號列車,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清晨,因鴻運通運貨櫃車超高衝撞台中市台中路鐵道陸橋﹐造成鐵軌隆起、變形﹐致煞車不及出軌﹐撞上台中站月台,釀成巨大災禍及損失,核有重大違失。」由該院送請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台中市警察局於二個月內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清晨﹐由國祥交通有限公司司機徐結士駕駛一輛鴻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貨櫃車,行經台中市台中路鐵路鋼樑陸橋之涵洞時,因所載貨櫃超高而衝撞該陸橋,造成陸橋位移及橋上鐵軌彎曲,不久,適有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第2051A次自強號列車,行經該處煞車不及,致發生全列車九輛出軌傾覆之重大事故。台鐵局未與警消單位建立緊急事故之通聯機制,民眾亦無法迅速查知鐵路單位之緊急通報電話,致延誤通報、應變時機,殊有不當;又未能正視本案陸橋近五年已有四次類似事故之發生,而提高警覺,儘速裝設防撞及預警設施;亦未妥適設置限高門、交通標誌及標示緊急通報電話號碼,相關設施皆有疏失。台中市警察局於貨櫃車肇事後,未即時通報相關鐵路單位,錯失應變良機,肇生重大事故,處置欠周,核有疏失,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