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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吉安鄉流浪犬中途之家之飢餓犬隻啃食犬屍,花蓮縣政府洵有違失案

  • 日期:91-10-1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花蓮縣政府案。案由為:「花蓮縣政府委託吉安鄉流浪犬中途之家,收容流浪犬,未善盡監督之責,又動物收容所管理人員怠忽職守,未供給犬隻充足之飼料、飲水,亦未妥善處理犬隻死屍,致飢餓犬隻啃食犬屍,嚴重影響我國形象,經核所為,洵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花蓮縣政府,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指出:花蓮縣政府於八十六年補助吉安鄉公所,於吉安鄉光華村南濱路,興建小型流浪犬收容所(可收容量五十隻)。囿於收容量小、設備簡陋,難以負荷全縣流浪犬收容業務,遂於八十七年,向台灣省政府爭取補助款新台幣六百萬元,興建「吉安鄉流浪犬中途之家」,於八十八年五月竣工,可收容量達一三二隻。仍循原有模式,委託吉安鄉公所辦理流浪犬之收容、領養、安樂死及焚化等業務,並於八十八年下半年起,由花蓮縣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補助吉安鄉公所辦理是項業務。
糾正案復表示: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至二月八日,花蓮縣各鄉鎮捕捉流浪犬六十六隻,同年二月八日上午秀林鄉公所亦送來流浪犬八隻,由於中途之家犬舍已滿,工作人員將犬隻集中於臨時狗籠,犬隻過於擁擠,且捕捉之流浪犬多屬病犬、癩痢犬及神經質犬,本易發生犬隻互咬。復因二月九日至同月十三日為春節假期,工作人員本應排班按時餵食犬隻、清洗犬舍,惟負責犬隻照料工作之兩名人員,於春節假期期間,雖有出勤簽到之紀錄,卻未實際執行其供給犬隻充足飼料、飲水之工作,嚴重怠忽職守。更因未妥善處理犬隻死屍,致發生飢餓犬隻啃食犬屍之慘案。花蓮縣政府委託吉安鄉流浪犬中途之家收容流浪犬,未善盡監督之責,又動物收容所管理人員怠忽職守,未供給犬隻充足之飼料、飲水,亦未妥善處理犬隻死屍,致飢餓犬隻啃食犬屍,經核所為,洵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