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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及苗栗縣稅捐稽徵處,辦理乾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救濟案,擅斷草率,嚴重影響民眾權益案

  • 日期:91-10-1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財政部及苗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案。案由為:「財政部及苗栗縣稅捐稽徵處,辦理乾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救濟案,未詳實查明帳載情形,對納稅人主張之事項,亦未查證,即作出決定,擅斷草率,嚴重影響民眾權益,顯有未當。」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指出:乾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經檢舉涉嫌違章漏稅,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於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在該公司營業處所及其負責人李森永之住所實施搜索,查獲違章證物乙批,經該站與彰化縣稅捐稽徵處,派員會同審查違章證物,認定係乾鉅公司假借郭時瓊個人名義建屋出售,並於八十一年三月十三日,通報苗栗縣稅捐稽徵處查處,同年三月二十四日,該處依法審理違章成立,核定該公司七十六至八十年度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台幣(下同)一、六一六、七二○、五四○元,補徵營業稅七七、四二三、一○一元,案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應補徵營業稅一二、五三五、六八五元,據以裁處罰鍰六二、六七八、四○○元(尚在訴願中),另相關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計補徵稅額一九、五一○、九八三元。
糾正案復表示:乾鉅公司向財政部提起再訴願時,主張本案實際上為李森永、簡寬裕、張敏雄、張星秀、謝文宏等所合夥投資,售得款項並由各該出資人依比例分配,有各社區大樓股東名細表及淨利分配表為證。蓋共同出資經營共同合夥營利事業,應以彼等為課稅主體,若未經查明,率以乾鉅公司為課稅主體,將肇致真正有所得者無需課稅(實際利益歸享者),而無所得者(乾鉅公司之登記股東),卻需課稅之不公平現象,此關係課稅主體之正確及租稅課徵之公平,惟該部對納稅人主張之事證卻未再予調查,僅以再訴願人並未提出其他具體證據而未採,擅斷草率,使再訴願制度形同虛設,功能蕩然無存,殊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