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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國立中正大學案

  • 日期:91-10-18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國立中正大學案。案由為: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未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六二號解釋之意旨;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升等案,迭有爭議;未依申訴、及訴願決定執行,漠視當事人權益;將已取得副教授證書者,改聘為助理教授;院長及系所主管人員之遴聘,未依規定辦理;文學院教師著作升等審議機制,未合規定;未明定校教評會及申評會委員遴選委員之推選方式,相關行政作業均有不當。由該院函請教育部督促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六二號解釋意旨,即在揭示所謂「專家判斷餘地」之原則,亦即校教評會就申請人之研究成果所為審議,原則上,應尊重校外著作審查委員之專家判斷,不宜再就實質內容,作與專家判斷相反之決定,否則,不但失去委外審查之意義,且嚴重影響申請人之權益,本案中正大學自訂之審查辦法及校教評會之審查作業,有違前揭規定及大法官會議四六二號解釋意旨。
二、 按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對研究成果之評量,原則上,應尊重外審之專業認定,不宜以無記名方式,作籠統之表決之解釋意旨。該校教評會既違反,投票表決於前,於申訴成立後,仍欲假借再度外審,以維持其表決結果,則該審查辦法及校教評會作為,仍皆違反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意旨。退而言之,該校教評會之再審議,亦未遵守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意旨,及確實依評議或訴願決定書意旨執行,仍續以「多數決」方式為之,且審議結果,多仍維持原議(僅乙件升等通過),致當事人之救濟程序,無法發揮實質作用,漠視當事人之權益及相關法令,核有不當;教育部未善盡主管機關之權責,確實督導該校落實執行申訴評議及訴願決定,亦有未當。
三、 該校相關人員對院長、系所主管人員之遴派作業,未依規定辦理,相關措施核有違失,並造成校內紛爭不已,訴訟不斷,有損教育人員形象;對院長及系所主管人員之連任及去職,未訂定明確之規範,亦有未當,應即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