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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李委員伸一、廖委員健男、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行政院案

  • 日期:91-11-05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李委員伸一、廖委員健男、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行政院案。案由為:行政院對僱用大陸船員之管理、安置及相關配套措施之法令規定,延宕經年,仍付之闕如;對暫置大陸船員之漁船,未能建立有效之管理機制,且對岸置處所迄今猶未能實現使用;以及對暫置漁船,未能統合部會意見,積極處理,建立合宜之安全管理方式,致大陸船員長期以來,棲居於擅自改造之船體,產生衛生、防疫、安全諸多問題,不僅有礙觀瞻,影響國家安全,且不符人道要求,核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案文中指出:
一、 行政院對僱用大陸船員,雖有「暫行措施」及「許可辦法」等權宜措施之研訂,以為依據,惟卻牴觸「國家安全法」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之法令,顯有不當;又對大陸船員進入我領海,暫置停留之法令研修,延宕經年,亦有未當。
二、 行政院自八十二年開放我國近海漁船僱用大陸船員迄今,對大陸船員岸置措施,猶未能實現使用,致長期以來,大陸船員窩居海上漁船,生活環境極差,不符人道精神,顯有違失。
三、 行政院對大陸船員在台灣地區之管理,採事後報備制,不易建立正確之受僱大陸船員資料檔案,導致後續管理及突發事件善後問題處理上之困難,且不易防堵大陸船員偷渡上岸,而其勞動契約,僅遵守大陸有關方面核定之契約規範,致我方無法將大陸船員之聘僱與仲介服務業者,納入管理,造成引進之船員良莠不齊,海上喋血刑案時有所聞,相關機關顯有怠失。
四、 航政主管機關偏離事實,致暫置漁船,迄未能納入機制管理,行政院又疏於統合,致海上船屋問題,延宕經年,猶未能妥善解決,且現行法令,尚無可資約束船身修改之幅度及逾越後之處罰,航政主管機關與漁政主管機關,對此亦各持己見,未能有效解決,致生暫置漁船空間狹窄,卻經常容納上百大陸船員之窘境,衍生衛生安全及港口觀瞻等問題,難卸違失之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