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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交通部、內政部營建署、桃園縣政府、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案

  • 日期:91-11-05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交通部、內政部營建署、桃園縣政府、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案。案由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辦理交通部等補助興建之中壢市停四立體停車塔新建工程案,核有造價偏高、浪費公帑、整體計畫欠周延、未能事先研擬營運計畫及相關配套措施,致停車塔設備長期閒置,且完成委外營運後,發生設備故障,未積極研謀排除方案,致該停車塔迄今仍無法開放營運,因行政效率不彰,造成鉅額損失,復未積極辦理求償事宜等情事;又交通部、內政部營建署、桃園縣政府等補助款核發機關,對中壢市公所之經費運用,亦未確實監督,均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案文中指出:
一、 中壢市公所辦理停四停車塔新建工程,原經交通部核定補助興建二00席停車位,惟僅興建一四四席,致每停車位平均造價偏高,顯有浪費公帑情事;又交通部、內政部營建署、桃園縣政府等補助款核發機關,對中壢市公所之經費運用,亦未確實監督,均有違失。
二、 中壢市公所辦理停四停車塔新建工程,因整體計畫欠周延,未能事先研擬營運計畫及相關配套措施,致停車塔設備長期閒置;且完成委外營運後,發生設備故障,未積極研謀排除方案,致該停車塔迄今仍無法開放營運,因行政效率不彰,造成鉅額損失,顯有疏失。
三、 中壢市公所未積極辦理停四停車塔之停車場營業登記證,且桃園縣政府八十八年一月核發之「中壢市停四立體停車塔」停車場登記證,業於九十年一月屆滿期限,該所仍未申請展期使用,顯有疏失;另停四停車塔,因地下室淹水造成設備損壞,致無法營運,該所未積極辦理求償事宜,亦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