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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案

  • 日期:91-11-05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案。案由為:內政部警政署對八十九年警察人員特考三等考試錄取者,以警察學歷之有無,作差別待遇之分發,破壞國家考試之公平性,損害無警察學歷錄取生平等服公職之權利;並將不具警察學歷之三等、四等考試錄取人員,一同接受相同訓練,且未依其錄取類科,分發職務,形成考用不一,均顯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案文中指出:
一、 內政部警政署對八十九年警察人員特考三等考試錄取者,以警察學歷之有無,作差別待遇之分發,破壞國家考試之公平性,核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所示: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並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等原則相違悖,並損害無警察學歷錄取生平等服公職之權利,顯有疏失。
二、 內政部警政署將不具警察學歷之八十九年警察特考三等考試錄取人員,與四等考試錄取人員一同接受相同訓練,且未依其錄取類科,分發職務,形成考用不一,有違公務人員考試法及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