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三)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尹委員士豪、林委員時機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暨桃園縣警察局案。案由為:桃園縣警察局及其所屬單位,偵辦張方田殺人案,未恪遵刑事訴訟法及警察偵查犯罪規範,以詢問通知書將被告「帶回」分局二樓禮堂,進行夜間偵訊,詢問期間又未依法通知家屬,拒絕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要求,且詢問筆錄內容矛盾,復將偵查內容洩漏予媒體;涉有違法拘捕、不當詢問、侵害被告訴訟權利、違反偵查不公開等情,其偵訊方法違反法令,辦案觀念偏差,凸顯警察機關刑案偵辦上,諸多規避法律之陋習,嚴重侵犯人權,核有重大違失。經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張方田係李宗成所經營之沙發公司師傅。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七日下午五時許,李宗成發現未滿四歲女兒李亞靜失蹤,即向轄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報案。翌(八)日中午十二時十分,其女被隔鄰屋主袁明斌發現,陳屍在李宅屋頂平台。警方初步研判:隔壁二樓及三樓分租房屋之房客及其交往分子涉有嫌疑,惟偵查數日並無進展。同月十一日被害人向警方表示懷疑,係張方田所為。警方雖未掌握張某犯案之具體證據,仍於同月十五日凌晨零時,持詢問通知書,將張方田帶回中壢分局,徹夜偵訊,於獲得張某之自白後,宣佈破案。張某嗣雖因殺人罪獲判無期徒刑確定,惟該案偵查過程中,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涉有重大疏失,茲分述如下:
一、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以警察詢問通知書,「帶回」被告進行夜間偵訊,嗣後再以被告犯有重嫌為由,逕行拘提,顯然漠視刑事訴訟法拘提逮捕之法定要件,嚴重侵犯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
二、 中壢分局逮捕被告後,未依法以書面告知其親友,致被告未能於有利時間內,委聘辯護人,妨礙被告行使訴訟權利。
三、 本案,警詢筆錄有重大瑕疵,致記載內容無可置信;未嚴格踐行勘查及採證程序,致相關跡證盡失;復不當洩漏偵查過程及被告自白予媒體,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