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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暨所屬養護工程處案

  • 日期:91-11-20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暨所屬養護工程處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未確實建立運送剩餘土石方(下稱餘土)憑證制度,亦未規定承商定期提送餘土處理紀錄,致發生「內溝溪清疏工程」及「磺港溪上游護岸檢修及加蓋段疏浚工程」之承商,提送填載不實之餘土運送聯單;該處對於承商所提餘土處理計畫之審查及追蹤查核過程,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對於餘土處理之督導考核,均流於形式;該處僅針對一千萬元以上工程,進行餘土資訊填報追蹤,致一千萬元以下工程之餘土申報情形不一;該處辦理「磺港溪上游護岸檢修及加蓋段疏浚工程」,未將「台北巿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納入工程契約,致有關營建剩餘資源,流向證明之新修訂規定,無法據以落實,亦有疏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案文中指出:
一、 養工處未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規定,確實建立運送餘土憑證制度,亦未規定承商定期提送餘土處理紀錄,以供查核並建立即時查核之機制,致承商於辦理估驗時,始將餘土運送聯單彙送養工處,並以登載不實之聯單蒙混,養工處於估驗計價時未能嚴謹查核餘土運送聯單,核有違失。
二、 養工處審查承商所提餘土處理計畫,並未檢討餘土運距及其運費是否與合約單價或市場行情相符,僅函復承商,依合約相關規定執行,要求承商建立運送憑單管制制度,並以承商業切結,承擔餘土處理不實之責任,及由承商自行吸收餘土處理超距之費用等為由,飾詞推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亦未建立餘土處理之督導、考核機制,顯非有當。
三、 本院前糾正養工處辦理大湖疏浚工程之違失,有關上網至「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申報餘土數量部分,台北市政府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函復該府工務局,自八十九年八月起定期調查並利用資訊系統上網登錄,惟養工處僅針對一千萬元以上工程,進行餘土資訊填報追蹤,致一千萬元以下工程之餘土申報情形不一,亦未考量一千萬元以下工程餘土數量之多寡而上網登載,核有未當。
四、 查「磺港溪上游護岸檢修及加蓋段疏浚工程」係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上網公告,復於同年四月十一日決標,惟養工處未將同年二月二十日訂頒之「台北巿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納入該工程契約,仍以「台北市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棄土處理證明管理暫行要點」與承商訂定工程契約,嗣於工程進行中,亦未採行補救措施,並協調承商採納「台北巿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致該辦法有關營建剩餘資源流向證明之新修訂等規定,形同具文,無法據以落實執行管制,核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