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行政院、高雄市政府案。案由為:高雄市政府及行政院等機關,自七十四年起,有關高雄紅毛港遷村乙案,決策搖擺,復執行不力,以致七十八年紅毛港居民領取徵收土地、地上物補償費及每戶六十萬元之十年房租津貼後,竟因遷村計畫迭經修正,及更改執行拆遷日為「取得安置土地及完成配售登記之日」,並以該日為核算地上物補償標準,造成迄今需地機關,仍無法依徵收目的,興辦公用事業;又遷村安置之措施及權責機關,均法無明文,致遷村計畫內容之變動、不當與延宕之責任,難獲明確釐清;高雄市政府未負擔經費支出,卻於歷次修正遷村計畫,增列各項經費,致政府取得紅毛港內私有土地之成本一再劇增,超乎常情;行政院未積極督促高雄市政府,取得任何具體承諾,卻同意該府就拆遷時間、安置條件,一再讓步,並進行區段徵收、配售土地及規劃興建集合住宅,致政府投入巨額開發資金後,仍未取得遷村戶具體購買配售土地或集合住宅之具結或契約,造成政府承擔土地開發之高度財務風險等節,確有重大疏失及不當。由該院送請行政院,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案文中指出:
一、 紅毛港遷村計畫一再延宕,嚴重影響當地居民生活品質及高雄港之發展,但遷村安置工作究為何機關權責,法無明文規定。經核高雄市政府,固基於協助解決遷村戶之居住問題,在無明確法令依據下,研擬遷村計畫,報請行政院同意,採行開發新鎮方式,辦理集體安置居民,惟竟低估開發新社區之困難及風險,造成計畫一再延宕;故而當地居民質疑,遷村時程不明確及遷村計畫內容不當,尚非無的放矢。又自七十四年起,高雄市政府及行政院等機關,決策搖擺不定與執行不力,以致七十八年紅毛港居民領取徵收土地、地上物補償費及每戶六十萬元之十年房租津貼後,竟因遷村計畫迭經修正,及更改執行拆遷日為「取得安置土地及完成配售登記之日」,迄今需地機關,仍無法依徵收目的,興辦公用事業,確有不當,亟待檢討改善。
二、 行政院核定紅毛港遷村計畫,將地上物拆遷日,修正為完成安置土地配售登記之日,並以該日為核算地上物補償標準,本意固為照顧居民,然於法無據;七十八年間,台電公司支付紅毛港居民十年房租津貼,又擬對未來實際遷出者,再給予等同四年之房租津貼,亦屬於法無據;高雄市政府未負擔經費支出,卻於歷次修正遷村計畫,增列各項經費,致政府取得紅毛港內私有土地之成本,一再劇增,超乎常情,有待檢討。
三、 行政院未積極督促高雄市政府,取得任何具體承諾,卻同意該府就拆遷時間、安置條件,一再讓步,並進行區段徵收、配售土地及規劃興建集合住宅;政府於投入巨額開發資金後,仍未取得遷村戶,具體購買配售土地或集合住宅之具結或契約,致使政府於高雄地區房地產景氣長期低迷情況下,承擔土地開發之高度財務風險,確有重大疏失及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