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經濟部水利署、桃園縣政府案

  • 日期:91-11-20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經濟部水利署、桃園縣政府案。案由為:前台灣省政府水利處(現經濟部水利署)及桃園縣政府,對於老街溪流經本案區段處(桃園縣中壢市光輝二街東側三座屋段舊社段四四七及四四七之一地號,即本案建築基地處),未妥善規劃河川治理計畫,亦未對既有河防建造物,切實管理維護,以保障鄰側住宅區安全,均有怠於執行職務之違失。桃園縣政府未查證老街溪河川管制範圍之公告,並會相關水利主管單位,即率予核發建築執照,且依法該府應負縣管河川檢查與養護之責,本案河川區段處,僅有系爭駁坎一項公用河防建造物,於八十八年十月及八十九年十二月防汛期後,經告知該既有駁坎,業已出現破壞之情況下,猶未依法執行修復,顯有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及未盡管理公物之違失。又該府未依災害防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妥善協助本案受災民眾後續安置及重建事宜,亦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案文中指出:本件係位於桃園縣中壢市光明里光輝二街二號、四號、二十一號、二十三號等伍層集合住宅建築物,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十七日納莉颱風來襲時,倒塌毀損。案經詳查相關卷證圖說及法令規定,剖析系爭事項後,認前台灣省政府水利處(現經濟部水利署)及桃園縣政府有下列違失:
一、 本案系爭建物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核發,有違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規定暨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710114)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顯未查證相關河川管制之公告範圍,並會前台灣省政府水利處,致生違法之行政處分,顯有不當。
二、 老街溪所經本案基地附近,除系爭駁坎外,相關權責機關並未設有其他河防建造物,以保護鄰側住宅區安全,歷年來相關單位,對於該區段僅有之駁坎,亦無維護及管理紀錄可查,相關權責單位,於老街溪流經該區段處,在原規劃之洪水頻率下,何以不需設置河防建造物,而可認為周邊住宅區安全無虞?顯與經驗及論理法則有違,且由本案既有駁坎,業亦已因颱風來襲而破壞之事實,足證該區段河川境界,並非屬不需任何河防建造物,就能維持安全之地點,本案主管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核有怠失之責。
三、 桃園縣政府依法應負縣管河川檢查與養護之責,本案河川區段處,僅設有既有系爭駁坎一項公用河防建造物,於八十八年十月及八十九年十二月防汛期後,經告知:該既有駁坎業已出現破壞之情況下,猶未依法執行修復,顯有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及未盡管理公物之違失。
四、 桃園縣政府及中壢市公所未依災害防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妥善協助本案受災民眾後續安置及重建事宜,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中並指出:有關依水利法河川管制範圍禁建與都市計畫法間規範衝突,各主管機關應如何加強聯繫協調、整體規劃,俾維人民財產權,經濟部水利署及內政部營建署應予檢討辦理後答復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