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急難救助金發放涉有違失乙案糾正案

  • 日期:91-11-21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一)日通過並公布尹委員士豪、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案。案由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未依法辦理急難救助金之發放,且相關規定有欠明確;辦理安養金及慰助金之發放,未能法制化,相關作業欠缺規範;對於各榮服處辦理相關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給付之督考未能落實執行,績效評比流於形式;復未依規定執行就養榮民停止安置就養,亦未確實執行清寒榮民就養給與發放之驗證工作,均應予檢討改進。」經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指出:立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之附帶決議,係要求退輔會應立即對無依榮眷(尤其是無退休俸、年老與無子之寡婦)修法比照榮民每月發給安養金,惟退輔會卻怠於修法,迄今仍未就無依榮民遺眷安養金發放相關事宜,予以法制化;又退輔會發放慰助金之初,並未立即訂立相關作業規範,以為依循,迨九十年七月九日,始以(九十)輔壹字第一○六四三號函頒各服務機構辦理榮民暨遺眷「急難救助與慰問」應注意事項,惟上開應注意事項僅為原則性之要求,對於核發依據、對象、目的、事由、程序等並無完整之作業規範,以資遵循,核發作業易滋流弊,核有欠當。
糾正案文復指出:本院審計部抽查退輔會所屬台中市、台中縣、高雄市、屏東縣榮服處八十八年度急難救助金實際核發情形,發現上開榮民服務處或有榮民(眷)之經濟狀況尚可,竟發放急難救助金、或未記載經濟狀況、或逕發放於各互助組長及退輔會員工,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顯有未依急難救助作業規定辦理之情事,惟查退輔會八十八年度各附屬機構工作績效評比成績表及督考情形,高雄市榮服處評比績等為甲種機構甲等,台中市榮服處為乙種機構甲等第一名,屏東縣及台中縣榮服處為乙種機構甲等,且急難救助金辦理情形皆未發現任何缺失改進之處,甚有列入優良事項「均依規定核發」者,並各附屬機構工作績效評比年終督考成績及督考情形,各機構最低總分為八十六.二分,均未達懲處標準,足見退輔會督考工作未能落實,績效評比徒具形式,對所屬榮民服務處疏於監督,並採行諸種防制不法與杜絕違失之有效措施,以落實執行,退輔會應澈底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