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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總司令部新江、邵陽軍艦通資保密督檢之執行有欠確實糾正案

  • 日期:91-11-21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一)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黃委員勤鎮及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海軍總司令部案。案由為:「海軍總司令部未能督導所屬加強保密紀律,貫徹相關管理規定,落實執行各項管制措施;對新江、邵陽軍艦通資保密督檢之執行,亦有欠確實,流於形式,未能及早發現缺失,致肇生譯電士官劉岳龍重大洩密事件,嚴重戕害國家安全,核有重大違失。」經送請國防部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劉岳龍將筆記型電腦攜上新江艦,並未依國軍營內民用通信資訊設備︵器材︶管理要點及國軍保密實施規定第九章第八節﹁出入管制﹂,辦理申請核准及進出放行手續;其將電腦攜至邵陽艦使用,雖經申請該艦艦長核准,然該艦並未依規定換貼管制標籤,另劉岳龍在該兩軍艦譯電室內使用電腦及數位相機並存儲軍機資料,亦違反該管理要點第五點﹁一般規定﹂第(十)款,禁止於私人電腦加裝數位相機及應於指定之場所使用,嚴禁於戰情(通信)中心使用,私人電腦內不得處理及儲存分類保密資料等規定。此外,對於資訊設備之使用、管制,國軍雖針對﹁人員﹂、﹁作業﹂、﹁場地﹂、﹁物料﹂及﹁進出放行﹂等專章規範,有具體檢管措施,惟檢討本案發現,劉岳龍因屬士官,艦艇梯口值更士官︵兵︶,甚至營區衛哨兵,未能落實檢查、驗放工作,致其有機可乘,違規電腦及數位相機進出營區、艦艇自如,肇生重大洩密案件,固然顯示單位主官︵管︶漠視資訊設備使用管制等保密規定,未能切實執行,嚴密防範,主動查舉,洵有違失;然海軍總部未能督導所屬,加強保密紀律,貫徹相關管理規定,落實執行各項管制措施,致肇生本件嚴重洩密事件,嚴重戕害國家安全,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並指出:按通資、保密檢查,為查核驗證所屬單位保密強度之最佳手段,惟就海軍總部或督導所屬艦令部等對新江、邵陽軍艦年來通資、保密檢查紀錄發現,歷次通資保密督檢,均著重於文書、業務檢查,檢查均流於形式,未置重點於高機敏性作業區域及人員,檢查﹁頻率﹂、﹁深︵幅︶度﹂明顯不足,對電腦軟體內容亦疏於落實查察,﹁檢查方式與技巧﹂亦有待提昇,致歷次之檢查,均未發現異狀,檢查之執行顯然虛應故事,未能及早發現本案缺失,致發生此一重大洩密事件,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洵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