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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改基金案張委員德銘提案糾正經濟部

  • 日期:91-12-04

監察院新聞稿               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九十一年第一四三號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四)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經濟部案。案由為:「經濟部於貿易法施行前,以行政命令,向出口廠商收取配額管理費,衍生成立之紡改基金等,未依法編列預算並為詳確之會計,且於貿易法實施後,未予清理繳庫,其中職訓基金,逕予撥還相關公會及紡拓會,而紡改基金之歸屬,迄今懸而未決;紡稽小組原係臨時編組,卻長期執行公務,組織體制亂無章法,預算編列與經費核銷,均未有監督機制,以上均有不當。」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經濟部依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配額處理辦法,向出口廠商收取「配額管理費」,因當時貿易法尚未完成立法,遂將「配額管理費」訂於行政命令之中,並委由紡拓會收取「配額管理費」及「沒入保證金」,衍生成立紡改基金、職訓基金等。民國八十二年貿易法實施後,該等基金並未予清理繳庫,亦未依當時適用之預算法及會計法規定,編列預算並為詳確之會計,核欠合宜;又有關賸餘款項,理宜即予收回繳庫,惟經濟部卻將「紡改基金」剩餘款,撥還相關公會及紡拓會;並將透過公權力所收取之職訓基金,逕行分配於業者,此等作為是否允當,不無疑義,且與「作業要點」第二十四點「財團法人之支出,以應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為原則,且不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員工或團體,給予任何不合理或不合法令之利益」之規定有違。
糾正案並表示:紡稽小組之業務,既屬一般公務性質,執行其計畫及所需費用,自應由國貿局編列相關預算及員額辦理,惟該小組成立迄今已十餘年,皆設於國貿局辦公室處理相關業務,正副主管人員由貿易局派員擔任,查稽人員卻委由紡拓會招聘;一般行政費、業務費及人員支領薪資,分別由國貿局及紡拓會支應,而查稽人員之差旅費,係由國貿局去函要求紡拓會如數核撥,該小組原係臨時編組,卻長期存在並運作,組織體制亂無章法,預算編列與經費核銷,均未有監督機制,既未納入國貿局會計帳項及內部審核範圍,亦乏用途流向之說明,顯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