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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一)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暨臺北縣警察局案

  • 日期:91-12-11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一)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暨臺北縣警察局案。案由為:臺北縣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李英宏涉嫌擄人勒贖乙案,蒐證、指認作業草率,未確實查明相關有利被告之事證,核有疏失。經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一、有關本案事實部分,糾正案文中指出,本案緣於八十九年三月間,陳訴人李英宏之身分證,於臺北市被竊,當時有向臺北市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備案。同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五時許,有某身分不詳之男子,持李英宏上開遺失之身分證,向臺北市圓山飯店承租六四九號房,同日下午七時許,汪鐵爐即夥同孫瑞華及綽號「阿砲」、「小朱」之男子,將被害人呂建志,自臺北市西寧南路之華都舞廳,擄至上開飯店六四九號房,限制其行動並向其家人勒贖新臺幣二百萬元。其後,警方根據遭逮捕之孫瑞華供詞,循線查知案發當天圓山飯店六四九號房之承租人登記為李英宏,且因孫瑞華指認李英宏亦為本案共犯,警方乃認李英宏涉犯本件擄人勒贖犯行。李英宏遂由律師陪同主動至臺北縣板橋分局接受訊問,否認涉案,由板橋分局偵訊後,移送板橋地檢署,因檢察官仍認其涉嫌重大,聲請羈押禁見獲准,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將李英宏提起公訴。本案移審法院後,因有利於李英宏之證據陸續出現(如:犯嫌汪鐵爐到案、孫瑞華及呂建志推翻原指認李英宏涉案之供述,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通知李英宏,尋獲其遭人竊取之身分證…等),故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判決李英宏無罪並已確定,李英宏已受羈押七十七日,其人權嚴重受到侵害。經查臺北縣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本案蒐證、指認作業草率,未確實查明相關有利被告之事證,核有疏失,亟待檢討改進。
二、本案糾正理由如下:
(一) 未詳查李英宏之身分證,確有遺失而遭人冒用乙節,蒐證作業草率。
(二) 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作業,失之率斷,致被害人呂建志及共犯孫瑞華為不實指認,亦未詳查指認人陳述矛盾、與事實不符之處,及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查其是否與事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