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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一)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法務部、彰化縣政府案

  • 日期:91-12-11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一)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法務部、彰化縣政府案。案由為:彰化縣政府參議林漢堂,於擔任彰化縣政府政風室主任期間,公然與女同居,並於政風室親密出入,後又涉嫌妨害性自主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違法亂紀,有有辱官箴之情事,法務部及彰化縣政府對林漢堂之行為,核有督導考核不周及包庇情事,均顯有違失。經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有關本案事實部分,糾正案文中指出:林漢堂自八十三年十二月起,任彰化縣政府政風室主任,八十六年間與孫世妹於餐會認識,八十七年孫世妹離婚後,兩人開始交往,即有親密關係,並持續有性關係,在公眾場合兩人並以老公、老婆互稱,且於彰化縣政府政風室親密出入,毫無避諱。八十七年七月至八十九年七月,在彰化縣花壇鄉中正路一○五巷二十三弄二十一號租屋同居;八十九年九月以二人名義,共同購買彰化縣彰化市彰泰二街八十三號二樓之房屋(持分各為二分之一),供兩人幽會之場所。林漢堂後因妨害性自主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二九二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其犯罪事實略以:林漢堂與孫世妹原係親密之異性朋友,林漢堂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下午,偕同被害人孫世妹及其友人二人,前往台中訪友,約當日十九時起,至台中市阿秋活蟹餐廳用餐,直至二十一時許離開,嗣返回彰化市彰泰二街八十三號二樓(翰林綠邑二期大樓)孫世妹住處時,由林漢堂攙扶入內。復於二十二時許,林漢堂涉嫌趁孫世妹酒醉至廁所嘔吐之際,以開水摻雜白色藥劑,強灌孫世妹並為性交,致孫世妹頸肩部受傷。事後孫世妹以行動電話向其友人求援,方脫離現場等情。案經孫世妹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移送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本案尚在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號),雖尚未判決確定,然檢警偵查屬實,復經媒體披露,已嚴重損害政府及公務員形象。林漢堂與孫世妹不正常男女關係由來已久,法務部及彰化縣政府對林漢堂違法亂紀之行為,核有督導考核不周及包庇情事,均顯有違失,亟待檢討改進。
本案糾正理由如下:
(一) 法務部對林漢堂平時督導考核不周,處置本案失當:
1該部對所屬政風人員違法亂紀之行為,未能及時處置,核有疏失。
2該部對所屬政風人員疏於督導考核且考核不實,政風系統內控視察機制失靈,核有疏失。
3林漢堂久任彰化縣政府政風室主任一職,未予輪調,法務部未落實政風人員輪調制度,建立牽制及責任制度,核有疏失。
(二)彰化縣政府對林漢堂違法亂紀之行為,未依法處置,且有包庇之情事,嚴重損害政府及公務員形象:
1該縣府對所屬政風人員違法亂紀之行為,未依法處置,且有包庇之情事,核有疏失。
2該縣府政風室人員對其主管人員違法亂紀之行為,未依循管道反映,有失職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