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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二)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教育部案

  • 日期:91-12-12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二)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教育部案。案由為:教育部辦理二○○一年國際生物奧林匹亞競賽參賽計畫,事前未建立週妥之監督及防弊機制,妥為防範;事後對於相關失職人員違失責任,未予追究,另辦理該參賽計畫招標案時,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招標,逕與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以議價方式辦理,均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 本案初試閱卷、評分及成績統計之流程,均係經由競賽計畫主持人曾哲明、助理陳仙姿彙整後,交由大同資訊公司,進行電腦閱卷及成績統計、排序,之後,再經由電子郵件,傳送電子檔至曾哲明之電子信箱內,辦理後續成績公布事宜,過程中,未建立完善之安全防弊機制,減少人為介入之因素,完全忽視有心人士,可能趁機利用接觸成績檔案之機會,予以竄改成績,任由極少數承辦人員,在未有任何監督、防弊機制運作下,隻手遮天,任意竄改成績,顯見其作業流程相當草率、簡陋。教育部身為主辦機關,理應研擬周詳選訓辦法,以最公平、公正之方式,選拔出最優秀之代表,出國比賽,卻以委辦方式,交由承辦機構全權處理,未有任何考核監督機制,致不肖者,利用權能,輕易擅改成績,變更筆試名次,嚴重斲傷選拔之公平性及公正性。教育部事前未能建立妥適監督機制,預為防範,及早因應,顯有未當。
二、 教育部辦理國際生物奧林區亞競賽之選拔及培訓計畫招標案,依政府採購法,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惟教育部卻連續於八十八、八十九兩年間,逕與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以議價方式辦理招標,核有違失。
三、 教育部針對本案爆發指導委員竄改成績及名次等弊端及缺失,所研擬辦理國際奧林匹亞競賽各項委託、籌備、選拔作業之改進及防弊措施,僅要求指導委員、工作小組成員、該項考試命題人員或與命題相關人員,自行利益迴避,並未針對防杜不肖人員,利用職權之便,竄改成績、名次等缺失,建立週妥之安全及監督機制,對於相關失職人員違失責任,未予追究,顯有未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