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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二)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教育部案

  • 日期:91-12-12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二)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教育部案。案由為:教育部自八十六年十月至八十九年十一月間,計十一次,接受邀請派員三十一人,隨同公、私立大專院校人員出國,簽辦過程草率,對於「FOC優惠事宜」未能確實查證,影響學生權益,且亦未依規定詳為審查,淪為「單位分配、利益均霑」之流弊,相關主管單位洵有疏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 教育部基於主管機關立場評估,若確有派員隨同公、私立大專院校人員出國必要時,應以年度出國計畫編列預算為之,方屬正辦。惟本案教育部相關主管單位「便宜行事」,不循正常管道規劃出國考察計畫,據以執行,反而自八十六年十月至八十九年十一月間,七次接受邀請,派員共二十一人,隨同國立高雄餐旅管理專科學校人員出國,四次接受邀請,派員共十人,隨同景文技術學院出國,與學生爭利,遭致物議,顯非得宜。對於「FOC優惠事宜」未能確實查證,影響學生權益,顯有疏失。
二、 教育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本為監督所屬機關學校各項校務之運作與執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第十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之規定,教育部本應督導所屬嚴加遵守,然本案簽辦時,卻未能詳究相關法規,對於涉及本身之利害事件,依規定迴避,如是藉由「考察業務」之名,而行「接受學校招待」之實,亦難辭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