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高雄市政府案。案由為:高雄市政府本於漁業主管機關之立場,卻對於七十九年至八十五年間,有關人民申請漁筏漁業執照過戶案件,應檢附之證件,前後說法不一,相互矛盾,致人民無所遵從。又對於漁筏漁業執照過戶,應檢附證件,未有明確規範,致生爭議。另對於受理人民申請漁筏漁業執照過戶案件之審查過程,亦草率輕忽,遭致人民爭執渠所有之漁筏漁業執照,遭人盜賣案件,層出不窮,嚴重影響政府信譽,顯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中指出:
一、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在處理有關人民申請漁筏漁業執照過戶案件,應檢附之證件方面,尤其是針對過戶時,應否檢附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證明文件上,前後說法不一,彼此互相矛盾,顯見該機關之內部監督與稽核管控,核有重大違失。
二、 有關漁筏漁業執照過戶,應檢附證件及法令依據方面: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目前無相關法令規範,又依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直轄市政府係負責漁船總噸數未滿一百噸之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且漁業根據地在該直轄市者,有關漁業證照之核發及管理事宜,屬於高雄市政府,故該府應儘速本於權責,明確規範有關漁筏漁業執照過戶應檢附之證件,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