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謝委員慶輝及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財政部案。案由為:財政部代表國庫所投資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間發生信用卡交易資料外洩,供偽卡集團不法運用之情事,嚴重影響國內金融秩序,經核財政部對財金公司監督管理不周,顯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督促財政部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財金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即已成立,惟財政部遲至九十一年五月,始對該公司進行檢查。財政部長期未派員,對該公司營運與保密及安全實地檢查,未及早發現問題,致予不法之徒有可乘之機,無法及時防杜該公司所發生之信用卡交易資料外洩情事;對此,財政部雖稱:事前未接獲金融機構、民眾等檢舉該公司有外洩資料情事,且洩密案發生後,該部已作相關補救及改進措施,並懲處相關失職人員及同意該公司董事長辭職云云。然財政部身為全國金融機構之主管機關,且為財金公司主要創辦人及最大股東,卻未積極監督管理財金公司,落實對信用卡交易資料之保密及控管,致發生機密資料大量外洩,損害持卡人及發卡銀行權益之嚴重事件,該部實難辭疏失之咎。
糾正案並表示:財政部為落實該公司之內部稽核制度,曾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函請該公司建置一獨立超然稽核單位,並確實依該部所訂金融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辦理,定期辦理內部稽核作業,嗣後該公司雖依組織規程,設立直屬董事會之稽核處,然內部之稽核報告,卻未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致該公司九十年四月接獲銀行反映:疑有偽卡資料,經由該公司外流,及九十年十二月接獲刑事局要求,協助調查資料外洩事件時,該公司業務單位,均未通報稽核處,即時辦理專案查核,釐清事情真相與責任歸屬。又九十一年九月案發後,財政部對財金公司,再進行金融業務檢查時,該公司仍未依九十一年五月份財政部檢查時,所發現之缺失,制定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作業手冊,以為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之依據。足見財政部未督促派兼該公司之董、監事,善盡職責及早要求並監督該公司建立完善稽核制度並落實機制,以及時預防及發覺員工洩漏信用卡交易資料,顯有不當,應積極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