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八)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行政院衛生署案。案由為:行政院衛生署對於合約醫療院所,採購自費流行性感冒疫苗之有效期,未予監控及查核;以健保費作為施打免費流行性感冒疫苗之診察費用,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甚明,均有違失。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指出:九十年度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封緘進口(包含疾病管制局及醫療院所採購)之流感疫苗約有一八四萬劑,除疾病管制局採購之一百萬劑外,其餘之八十四萬劑,應為醫院、診所購入自費施打之疫苗。詢據涂代署長針對過期疫苗之處理方式,據稱:「廠商表示會換新貨,但有沒有辦法這樣做,我們沒有辦法確認」、「去年疫苗施打很搶手,應不會有施打過期疫苗之情事」。惟該署對於九十年度醫院、診所購入自費施打之疫苗,是否均已施打完畢?去年度採購而今年度已逾效期之疫苗,有無繼續於九十一年施打之不當情形?過期疫苗實際之監控作為及結果等情?均未掌握具體之數據或有實際查核結果,故未能保障自費施打疫苗者,所接種之疫苗,均為當年效期內且為有效之建議病毒株,洵有違失。
糾正案並表示:衛生署健保財務負擔沈重,然醫療院所每接種一位免費流感疫苗者,卻可向健保局申請二○○元之診察費給付,衛生署涂代署長雖於該院約詢時表示:民眾施打流感疫苗後,確有減少嚴重合併症之成效,亦連帶減少健保費之支出,故由健保費給付是項費用為合理。然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預防接種,係排除在全民健保給付範圍,揆諸其立法意旨,係因其為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本應由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況目前全民健保財務收支失衡,開源尚屬不易,故對於法定之全民健保不給付項目,尚不得率爾開放給付;另基於全民健保財務獨立、自給自足之精神,有關推動衛生政策所需之費用,應由政府編列公務預算,而非由健保費支應,衛生署以健保費作為免費流感疫苗診察費用之經費來源,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甚明,允應通盤檢討。